最近办结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该案被害人身中9刀致死,四名被告人中两名主要被告人一人判处无期,一人判处15年,其中判处无期的许三由本人担任辩护人。
本案为何我称为“惨痛教训”,原因为,本案许三本有机会判处15年,另一判处15年的许四也许应当判处为无期,现在却刚好相反,等于许三承担了较重的刑期,许四却承担了较轻的处罚,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慢慢道来:
案情介绍:许三和许四为堂兄弟二人,许三为兄,许四为弟弟。2016年某晚,兄弟二人在浙江某地参与牌九赌博,许三许四合伙坐庄,赌博中,被害人酒后参与赌博,输钱后从赌桌上将钱抢回,导致双方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许三将钥匙交给许四,并用家乡话说到:“阿四,去拿来”(暗指匕首),许四迅速回到宿舍,将匕首藏于衣内回到现场,许三见许四回到现场,与被害人发生更激烈争吵,进而发展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另两名不知晓许四藏刀回到现场的“朋友”也参与了殴打被害人。殴打过程中,许四将匕首拿出,对被害人刺中9刀,导致被害人死亡。(也有其他目击证人及许四同时称许三也用该匕首刺过被害人胸部一刀,但是由于许四笔录反复不定,与案件又有厉害关系,导致另一目击者证言成为实际孤证,因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本辩护人意见,未认定许三用匕首刺过被害人)。
开庭后,许三家属在本人帮助协调下,为许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十多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之后,其家属又私下决定为许四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帮助许四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许三家属不支助,许四是完全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也不可能取得被害人谅解)
争议焦点:许三和许四谁的刑事责任更大?
辩护人观点:二人责任相当,但正是许三家属私自决定为许四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帮助许四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一行为,导致了对许三极其不利的后果。
具体分析:本案中许三和许四,双方过错相当,许三系故意伤害的起意者,指示者,积极参与者;许四系直接用匕首捅刺被害人的积极实施者,并且捅刺次数达到9次之多,多刀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二人对被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相当。(如判决书认定许四也捅刺过,那就不同了)。
此时,如果二人中一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另一人没有,法院就很好处理:赔偿了轻判,没有赔偿的重判。可是,许三家属自作主张帮助许四赔偿了损失,这就给了法院另一种思路:许三赔偿了10多万才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许四仅仅6万元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这足以说明在被害人心理,许三责任更大。因此许三承担主要责任,更何况,许三究竟刺过没有,这也是个未知数。因此,法院以许四构成自首,许三不构成自首为由,判处许三无期,许四15年。
经验教训:辩护人倒并不是说许三家属为许四赔偿损失是不对的,毕竟伤人赔钱也是天经地义,但是,从最后的赔偿导致的结果来看,许三本人是极其不满的,后果对许三来说也是相当不利的,也是无法挽回的。
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讲,任何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问题,家属应该多与律师商量,听取可能性分析,而律师也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多分析法律厉害关系,帮助委托人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定。
朱建忠
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