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已经耳熟能详,疑量从轻好像没有人这样谈起过,笔者最近办结的一起制毒贩毒运毒的案件,即采用了疑量从轻原则。
基本案情:张三,90青年,天资聪明,自学化学成才后自建冰毒加工厂,并制造出超高纯度的丙胺类毒品,之后利用互联网以及发达的快递业建立起产销运一条龙服务,截止案发,现场缴获丙胺类毒品2公斤多,查明已售毒品2公斤多,共计近5公斤,已达死刑量刑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对于已销售的毒品,只有销售聊天记录、打款凭证,快递收货单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辩解销售的是假货并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公诉方观点:销售聊天记录、打款凭证,快递收货等证据已经证实了毒品销售成功,购买人也并未就毒品质量提出异议,更况且,从查获的毒品来看,纯度之高,说明被告人具备制毒技能,无需销售假货。
辩方观点:公诉方观点忽视了时间的因素,任何事物的发展,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结果是不同的:今天被告人拥有了制毒的技术,不等于之前销售的毒品就和今天的情况是一样的。另外,从被告人网站交易内容来看,前一批货物的销售正是其设备损坏,网购制毒器具的时间,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制假进行销售诈骗他人财物的可能性,再进一步说,购买方至今并未落网,万一今天对被告人处以极刑,之后购买方落网,从购买方处缴获了这批毒品经过化验果然是假货,那么,今天的审判将禁不起历史的考验,因此,无论如何,判决应当留有余地,不应当立即处于极刑。
处理结果:以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罚金若干。
社会教育意义:人可以一夜暴富,但不应该有一夜暴富的心态去做事,更不能以触犯法律为手段去谋求一夜暴富。
法律教育意义:疑罪从无已经深入人心,有时候,即使判决书中无法直接写明体现,但是在量刑时,仍然会予以认可。
朱建忠
20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