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接待了两拨当事人,听取他们的案件后,明确告知他们这种案件不可能有机会赢,或者赢了也不一定拿的回损失的钱,于是两次都听到当事人当面发出感慨:中国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用啊?做为律师,我不想说“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上层建筑”这种套话空话,对广大老百姓和企业来说,法律其实就是一种“工具”,而不是“万能的上帝”,如果有这样的认识,才可能想尽办法提高自己对“工具”的认识以及对“工具”的熟练掌握好应用,当出现问题时,也不会将出现的问题简单的归结为:中国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用?
先来说说是这两拨当事人遇到的都是什么事情,第一拨:张三借给李四30万,年息2分,李四出具了借条,后李四归还了几万后人间蒸发,不知所踪,现张三有两个诉求:一、拿回30万及利息;二、如果拿不回钱的,要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李四的情况是:农村户籍,原从事苗木生意,无财产线索。
第二波:张三出借给李四36万,其中15万借条出自2008年11月3日,李四和妻子王五在2008年11月4日离婚,2009年李四又向张三借款16万,并补写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写明借款共计36万,日期为2009年,同时出具了36万收条,2008年11月3日借条李四收回销毁。后李四无法归还借款,张三始发现李四与王五离婚,因李四无财产,张三怀疑夫妻二人恶意转移财产,一纸诉状将李四王五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归还借款3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张三承担偿还责任,王五免责,而李四在离婚时将主要财产分配给王五导致李四无财产可执行。
两起案件原告都发出感慨,说中国法律没有用,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债务人逍遥法外,但对这种感慨进行仔细分析,其实是当事人对自己曾经所犯错误的一种自我逃避。
先说第一起案件,30万元借款的对象:农村户籍,无固定资产,无实体产业,农村的房屋无法执行,无担保人,在苗木市场“搬砖头”的“生意人”,其信誉度未有调查的情况下,就贪图一点利息,就轻易将30万元出借给他人,本身是一件非常错误的举动,在钱出借的一瞬间,其实已经存在巨大的风险。现在债务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仅凭借条这一证据,公安如何可能帮你认定这是诈骗?法院诉讼后,无财产执行又如何能怪法律无用?
再说第二个案件,所犯错误就更多了,首先,如果夫妻借款,较稳当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数额较大的应当提供保证或者抵押;其次,随意变更借款日期,应当充分提高警惕,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避免;第三,既然证据灭世了,应该想方补充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时间,而不是凭据对己不利的证据进行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事人对法律的掌握和认识是不足的,投资界有句话叫“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不妨改一改:你不学法,法不帮你。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熟悉掌握法律这一工具,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是受益终生的,特别是在现在这种国内形势下,诚信尚未成为社会信仰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当然,作为律师,法律除了是工具,更应该是一种信仰,当失去信仰的时候,法律这种工具也将变的很危险。
朱建忠
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