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案件中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感兴趣,其实要是有人告诉你说中国已经没有刑讯逼供了,你会相信吗?那么作为刑事律师,又该如何应对自己的当事人遭遇刑讯逼供这一尴尬现象呢?
我的观点是:应当顺势而为,区别情况区别对待。举例说明:张三涉嫌盗窃刑拘,律师会见时,张三一方面告诉律师遭遇刑讯逼供,但是对自己的盗窃也是供认不讳,同时刑讯逼供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伤残),这时候就可以考虑顺势以坦白作为辩护思路。究其原因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只是皮肉伤,情节不算严重,即使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其责任也不大;
二、如果是刑讯逼供出来的,那就不是坦白,而坦白是可以减少百分之二十的刑罚的;
三、就算证明了言辞证据属于刑讯逼供获得的,但是其他证据还是在的,而且当事人自己供认不讳,那么盗窃罪还是要判。区别就是少了20%的可减幅度;
四、要证明是刑讯逼供难度非常大,在盗窃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其实都不愿意去触碰,在损人不利己的情况下,不如顺势而为,取得上下同情,尽量轻判。
但是,有时候刑讯逼供是这样的:刑讯逼供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疑点很大,这时候,应当如何处理呢?这时候本人认为是绝对不能“顺势而为”的。这时就必须鲜明提出自己的观点,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有罪证据或者无罪证据)。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很有可能出现象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张振风等这样的冤案。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旗帜鲜明不但是在帮助当事人,更是在帮助检察院和办案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也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态度。
无论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必须考虑多方面情形,因为有很多情况下,自己的当事人也会欺骗律师(本人就不止一次被自己的当事人欺骗,事实证明,毫无保留完全信任自己的当事人其实是很愚蠢的)。
其实有时候想想做刑事案件真的不容易:办案周期长、时间久、收费相对又低,而这个游戏中的公检法都是那样的强势,自己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欺骗律师误导律师又是常常有的事。如何做好每一起案件,让自己的内心既不负委托人,又不负罪恶感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这也许就是刑事案件的魅力所在了。
朱建忠
201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