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浙江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案例

2021-09-28 14:10

       基本案情:叶某某开办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为该公司业务量少,重复向原有资料客户打电话推销效果不佳,叶某某指示该公司的拓展部经理陈某某购买一批客户资料,用于公司的推广经营用。2015年*月*日,陈某某通过百度搜索“卖资料”添加一个QQ好友(身份不明),并向其购买14M个人信息资料,总量二十余万条,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该QQ好友支付200元人民币。2017年上半年,叶某某再次指示陈某某购买个人信息资料,陈某某通过同样方法添加一人QQ(身份不明),以15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批个人信息资料。该公司购买到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后,拓展部经理陈某某将所购买的个人信息材料,分派给公司的其他员工以打电话的形式向台州**机具厂、临海市**化工有限公司、温岭**鞋厂、台州**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推销该公司的产品。该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与上述企业达成合作后,从中获利75100元。
       后司法机关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第一,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拓展部用于打电话的客户资料有三个来源:一是公司原有的;二是拓展部工作人员通过自身个人途径获取的;三是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查证属实的台州市**机具厂等4家企业7.51万元究竟是通过上述三个来源中的哪一个联系推销成功的,在案证据无法确定。第二,移送的陈某某电脑硬盘数据中,发现名为“台州总库”的文档,系购买的客户资料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到,在“台州总库”文档中没有找到台州市**机具厂、临海市**化工有限公司、温岭**鞋厂、台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相关信息。第三,台州市**机具等4家企业在互联网上建有网页推广自己的业务,在企业的网页上载有企业人员的联系电话。综上,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陈某某、叶某某侵犯公民信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陈某某、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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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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