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2021-08-31 15:57

       基本案情:浙江省某市,孟某某明知某地块不能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情况下,为获取消纳渣土的利益,未经政府审批对该地块倾倒渣土,经测量,为还原该地块,需进行渣土消纳二次转运。经评估,确定渣土消纳二次转运费用为1655394元。
       公安机关认为孟某某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渣土转运费不能等同于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学习、掌握区域内轻判案例,再结合同案同判的司法政策,才能为当事人更好做好辩护。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  朱建忠律师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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