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浙江省偷越边境罪不起诉案例

2021-08-10 11:31

       本案由浙江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徐某某、孙某某(均不起诉)从平湖市出发结伙至云南省中缅边境,采用坐车、徒步的方式,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地区,后于同年5月先后采用相同方式从缅甸偷越回中国。
       后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注: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学习、掌握区域内轻判案例,只为当事人更好做好辩护,并不代表相同案例一定同样结果。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  朱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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