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浙江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市**镇**埭**号内,组织沈某某、左某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注: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学习、掌握区域内轻判案例,只为当事人更好做好辩护,并不代表相同案例一定同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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