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推了被害人陈某某一下,导致陈某某倒在地上,陈某某腰部受伤。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受害人陈某某所受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浙江**省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注: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学习、掌握区域内轻判案例,只为当事人更好做好辩护,并不代表相同案例一定同样结果。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 朱建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