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浙江省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2021-08-04 14:44

       2021年2月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处的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协助**交警中队执勤的被害人张某某查获。后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由被害人张某某带领,至路口东侧进行登记。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钱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逃逸,被害人张某某即以拖拽电动自行车尾部的方式进行制止,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仍加速行驶,致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在地,右腿膝盖受伤。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膝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注: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学习、掌握区域内轻判案例,只为当事人更好做好辩护,并不代表相同案例一定同样结果。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  朱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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