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2月9日,冯某乙(另案起诉)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进货的烟花爆竹存放于浙江省**市***镇***区**号住宅并予以销售,此外其还让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帮忙销售。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明知其本人及冯某乙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销售的数额为57190元。
案发后,冯某乙已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公安机关从冯某乙处查扣未销售的烟花爆竹,货值共计17279元。
在符合必要条件后,检察院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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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 朱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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