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废品经过**市**镇**村**服饰厂时,进入该厂三楼,将堆放在厂房内的羽绒服、拉链、缝纫机笼头等物品搬运至自己租房。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0737元。
另查明,上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被损坏的物品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后浙江**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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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 朱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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