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某县市检察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例: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定基本事实:2020年*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收购成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包含银行卡卡号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将自己的1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出售给他人使用。后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利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296万余元。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后经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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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联系电话微信:15058510586,朱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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