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刑事案件中,律师说的多才是称职的。但是他们不知道,律师有很多时候不说才是水平。
有的当事人不理解,总觉得找了律师,律师帮自己说越多越好,好像律师每多说一句话,自己的律师费就划算的多了。他们不明白,有些案子该说的地方说,不该说的地方只能跟着混过去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比如:数额认定偏轻的;想象竞合从一轻的;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毫无争议,只在认罪态度上如何认定的等等……
像上面这些情形,律师顺势而为方可事半功倍。可很多当事人却一味要求律师多说、说清。他们以为那样才是有价值的。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喜欢找了一个律师后,又带着自己的疑问到这问到那问。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判断,给办案的律师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要求律师根据自己的想法这样或者那样做。
应该说当事人有时候有些想法对律师确实会有点帮助,但是一味坚持自己的想法是很危险的。本来可以举些真实案例来说明问题,但是很遗憾,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在这说。我只能简单打个比方:有的案子数额的认定就会决定刑期的长短,如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年到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假设某个案子,当事人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到10年,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这种原因可能是公安部门的疏忽也有可能是检察机关的疏忽,这种错误可能是来自笔误,或者来自对标准的认识错误,更甚者出现其他错误而将数额巨大写成了数额较大,这种时候,法院也是很有可能一个疏忽按照数额较大来判决的。当这种错误出现的时候,律师绝对是不能在庭上就数额大小进行辩护,因为那等于是在提醒大家,审判席上的那个家伙其实罪更重。
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家属很喜欢这问那问,可能公检单位有的人告诉他这是数额较大,有的告诉他这是数额巨大,于是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是非常希望认定结果是数额较大而不是巨大,而且出于一种希望,他们总是更愿意相信对他们有利的回答。于是,他们可能会不断的对律师强调,这个问题你一定要帮我说清楚,这是数额较大,不是数额巨大,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而且,他们在向律师要求的时候,也很喜欢去找办案人员去谈,向办案人员去解释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这不就是典型的哪壶不开提哪壶吗?
所以,有很多案子,有经验的律师是先搞清楚公检单位的观点,再决定如何辩护,而不是急着先将自己的观点拿出来。说到这,有人会骂了:你们律师真坏,明明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明明看到问题所在,看着人家错,看着人家逃避法律责任都不说话……但我要说的是,这就是律师,只能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说话,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去改变案件事实就没有责任。毕竟,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那都不是律师的事。
有的当事人不理解,总觉得找了律师,律师帮自己说越多越好,好像律师每多说一句话,自己的律师费就划算的多了。他们不明白,有些案子该说的地方说,不该说的地方只能跟着混过去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比如:数额认定偏轻的;想象竞合从一轻的;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毫无争议,只在认罪态度上如何认定的等等……
像上面这些情形,律师顺势而为方可事半功倍。可很多当事人却一味要求律师多说、说清。他们以为那样才是有价值的。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喜欢找了一个律师后,又带着自己的疑问到这问到那问。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判断,给办案的律师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要求律师根据自己的想法这样或者那样做。
应该说当事人有时候有些想法对律师确实会有点帮助,但是一味坚持自己的想法是很危险的。本来可以举些真实案例来说明问题,但是很遗憾,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在这说。我只能简单打个比方:有的案子数额的认定就会决定刑期的长短,如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年到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假设某个案子,当事人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到10年,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这种原因可能是公安部门的疏忽也有可能是检察机关的疏忽,这种错误可能是来自笔误,或者来自对标准的认识错误,更甚者出现其他错误而将数额巨大写成了数额较大,这种时候,法院也是很有可能一个疏忽按照数额较大来判决的。当这种错误出现的时候,律师绝对是不能在庭上就数额大小进行辩护,因为那等于是在提醒大家,审判席上的那个家伙其实罪更重。
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家属很喜欢这问那问,可能公检单位有的人告诉他这是数额较大,有的告诉他这是数额巨大,于是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是非常希望认定结果是数额较大而不是巨大,而且出于一种希望,他们总是更愿意相信对他们有利的回答。于是,他们可能会不断的对律师强调,这个问题你一定要帮我说清楚,这是数额较大,不是数额巨大,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而且,他们在向律师要求的时候,也很喜欢去找办案人员去谈,向办案人员去解释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这不就是典型的哪壶不开提哪壶吗?
所以,有很多案子,有经验的律师是先搞清楚公检单位的观点,再决定如何辩护,而不是急着先将自己的观点拿出来。说到这,有人会骂了:你们律师真坏,明明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明明看到问题所在,看着人家错,看着人家逃避法律责任都不说话……但我要说的是,这就是律师,只能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说话,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去改变案件事实就没有责任。毕竟,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那都不是律师的事。
朱建忠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