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共同犯罪理论中,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和从犯什么情况下可能会相互转化?
笔者以最近办理的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为例予以解释。
袁某某为实施贷款类网络电信诈骗,从2017年起先后成立三家独立运营的公司,并先后聘请唐某、李某某、李某、向某、沈某、王某某、杨某担任各公司领导职务或者法人代表,截止2018年4月26日,共诈骗全国各地10000余名被害人共计1600余万元。
本案中,公诉机关将其中的袁某某、唐某、李某某、李某、沈某列为主犯,量刑10年起步。
笔者代理了本案中李某:女性,1996年出身,大学毕业不久,正是青春年龄,如果认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本人和家庭无疑是巨大灾难,在开庭前,家庭成员产生极大的抗拒心理,认为李某仅仅是大学刚毕业的学生,误入诈骗公司,因此不构成犯罪,且当时有这种想法的其他同案家属也较多,在集体氛围影响下,加上无法接受10年量刑的指控,家属提出要求被告人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并提出让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的要求。
身为辩护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和证据下,认为本案不可能做出无罪判决,李某如果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且能与其他被告形成鲜明对比,是有机会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的,因此,在家属多次要求下,笔者依然坚持自己的判断并说服了家属。
开庭当日,果然不出所料,多名被告因为无法接受10年起判的结果,多人翻供,认罪态度不佳,“李某”在法庭上积极认罪认罚与其他被告形成鲜明对比,取得了审判长和审判员的认可,加上其确实大学刚毕业,没有社会经验,误入诈骗公司,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其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量刑6年。
本案中李某犯罪情节为:李某2017年4月27日至一号公司担任话务员组长,9月晋升为话务部主管,12月分晋升负责人,负责管理、培训部分话务员,其工资为底薪加上其管理的话务员的总业绩的提成。2018年3月分担任二号公司负责人,并持有二号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统筹、管理二号公司所有事务。截止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参与、组织、实施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从认定的以上犯罪情节上来看,李某从进入公司开始就是管理人员,后迅速发展为股份持有人和公司负责人,这种情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将其列为主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为什么在此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将其列为从犯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原因有三:
一、迅速成为管理人员,是矮个子里面选高个子。李某虽然进入公司是管理人员,那是因为其大学毕业,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而诈骗公司的话务员鲜有高学历。所以进入公司后就是话务部组长。后期立刻拥有了公司股份并担任其中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也是被动管理的结果,不是她本人主动开拓业务要求上进,是公司老板诈骗业务发展需要,她本人只是被动接受,股份也好,公司负责人也好,其实都是老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李某的追求结果。
二、与认定为从犯的向某相比,其收入并未高出太多,工作内容也相近,两者量刑不宜差距太大。
三、在法庭上痛哭认罪,与其他主犯和从犯相比较,明显具有悔罪认罪态度,取得审判人员认可。
这一点辩护人认为是极其重要的一点,假设她在法庭上认罪态度与其他人一致,不认罪不悔罪,辩护人再为她求情和辩护也是无法达到减轻4年以上的效果的,假如一审认定其主犯并判其10年,上诉都不可能改判。
总结今天话题:每个案子当事人情况都不会完全一样,有的主犯永远是主犯,想辩护成从犯完全没有机会,而有的是可能从主犯认定变成从犯认定的,当然也有的起先认定是从犯,因为自己态度问题或者处理不当,从犯变成主犯也大有人在。
以上案例供读者参考。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