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

曹某诈骗案成功无罪辩护

2021-07-27 14:49

       一、基本案情
       曹甲与其子曹乙是浙江某地区的联通线路巡防员。在2016年12月23日,曹甲与曹乙开车在某路线上巡视,见到有一个工程队在他们管理的光缆附近施工,为了让工程队引起重视,就与工程负责人张某说“这条线是我在管的,其中还有军用光缆,如果挖断了是很麻烦的,你们要小心,有事要及时与我联系。”到了12月24号,曹甲管理的光缆出现了故障,赶到现场检查后发现是张某负责的工程队的挖土机把光缆线挖断了。曹甲见状说要向领导汇报这个情况,张某便塞给曹甲两条中华香烟,要求私了。最后张某与曹甲协商,给曹甲两万元人民币,并在现场一起进行了抢修工作,把事情私下解决了。事后张某报案称,曹甲与曹乙假冒部队人员进行诈骗。
       曹甲、曹乙对此不认罪,并委托了朱建忠进行辩护。朱律师在查阅了《干线维护考核办法》、《浙江联通干线代维费结算分摊表》、《干线光缆线路月度考核评分表》等文件后发现,从光缆线管理的本质和实质上,曹某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体户”,其对联通公司某地区干线的安全负责并承担考核责任。半年内,由于外力引起光缆中断,直接扣除维修费,且累计扣款,一次中断扣款1万元,二次中断扣款2万元,以此类推。因此,当日发生的通信故障,将直接造成曹甲的经济损失,曹甲从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张某赔钱,虽可能存在言语上恐吓或欺瞒,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所谓的被害人因过错损害他人财物而付出的合理赔偿,也不能定性为被骗损失,因此本案不能构成诈骗罪。
       二、裁判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典型意义
       朱建忠认为,这个案件处理的非常成功,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并能告诫广大公民:
       1、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要避免让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防止因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能以先入为主的角度看问题,也不能想当然的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朱建忠
2019-09-09
返回顶部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5058510586
添加微信好友, 详细了解产品


打开微信添加好友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此功能,
请您 手动点击复制微信号去添加

15058510586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