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永康案件,一方在公共场所将另一方割喉死亡。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忠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分别提出了:本案不适用故意杀人罪、另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现场有抢救行为、防卫过当情节、被害人过错等观点,后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的一审开庭,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量刑14年。
本案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虽然法庭在判决书上未采纳辩护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但是,被告人割喉他人的行为一般均是死刑,至少也是死缓,本案最终判处14年,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已经实质采纳了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