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公安局办理的开设赌场案,判决书认定:当事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依然借款50万元供其使用,并提供场地,开庭时张某羁押在某看守所。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有律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张借款和提供场地是不知道适用用途的,应当做无罪辩护,且说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该意见让家属感觉“温馨”,获得一定支持。
但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朱建忠律师作为第一顺位辩护人,抵住压力,坚持选择有罪且罪轻的辩护方案,最终,家属采纳了朱律师的辩护方案。法院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实现了判决下达即释放的辩护效果。
朱律师小结:本案如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一定是2年8个月甚至更高的实刑,罪轻和无罪一定要慎重选择,因为当事人及家属对政策和法律尺度的掌握是来源于律师,律师掌握错了,传达了错误的信息,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及家属的判断,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最终导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