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市网络电信诈骗案,由浙江省某公安局侦查办理,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检察院阶段,公安指控余某涉案金额是最多的一个,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多次发表意见,认为部分犯罪数额证据不充分,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中将余某从第一被告变更为最后一名被告。法院阶段,因其他被告人有利益冲突,法庭辩论产生巨大争议。
最后,法院采纳意见,将本案所有被告均判处缓刑,做出了有利于余某认定和处罚。本案被告人余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过错,相信以后会认真悔改,不辜负父母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