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境内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例:2021年*月**日*时许,当事人洪某饮酒后驾驶浙*****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区**街道**村**号门前路段处时,与王某所驾驶的浙******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公交直**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洪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
2021年*月*日,当事人洪某赔偿王某3900元。
后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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